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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利、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85号
案件名称徐雪利、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雪利;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雪利,女,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雪利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雪利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雪利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徐雪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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