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知民初3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宏润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金都大酒店门面)。
经营者:张树阶。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利县宏润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燕 审判员 钟以祥 审判员 黄勇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符兆敏 书记员王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