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553号原告:赤水市老字号老王腊肉香肠加工厂。
住所地:赤水市大同镇切角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6GEDPQ6X。
经营者:王登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水川黔人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天台镇星光村金桂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322105323W。
法定代表人:汪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易梅,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水市老字号老王腊肉香肠加工厂与被告赤水川黔人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2020年12月9日,原告赤水市老字号老王腊肉香肠加工厂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老字号老王腊肉香肠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老字号老王腊肉香肠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赤水市老字号老王腊肉香肠加工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