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9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化县天龙通信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路**。
经营者:林文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天龙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谭唤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安 书 记 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