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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汉市柏钧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汉市柏钧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汉市柏钧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4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柏钧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湖南路一段**。

经营者:柏钧。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柏钧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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