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淘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凯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章,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唐光华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淘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唐光华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淘单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光华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光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唐光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董声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张军强书记员马翠翠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