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64号原告:xxxx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xx,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xxxxxx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万xx。
被告:哈尔滨xxxxxx咨询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万xx。
原告xxxx出版社与被告哈尔滨xxxxxx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xxxxxx咨询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xxxx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出版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x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