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曾庆葵与被告宿迁奇瓦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789号
案件名称原告曾庆葵与被告宿迁奇瓦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庆葵;宿迁奇瓦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89号 原告:曾庆葵,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奇瓦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集社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邬国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艳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曾庆葵与被告宿迁奇瓦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曾庆葵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曾庆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庆葵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