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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石博远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2执521-2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石博远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石博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2执5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博远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吴新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博远娱乐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等计5,40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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