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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阎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25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阎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阎慈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晨,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慈,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阎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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