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11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国昌隆商店,经营场所:英德市***********。
经营者:李秦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国昌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