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485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佩云,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佩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