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897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啊婷,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六六嘉福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北里****/div> 法定代表人:胡洪斌,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六六嘉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不存在本案争议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