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80号原告: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奎,天津创智天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杨佳雯,女,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杭州润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潮州市金酉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以西区域。
法定代表人:谢合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杭州润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雯、被告潮州市金酉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51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