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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杨佳雯、潮州市金酉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080号
案件名称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杨佳雯、潮州市金酉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杨佳雯;潮州市金酉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80号原告: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奎,天津创智天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杨佳雯,女,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杭州润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潮州市金酉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以西区域。

法定代表人:谢合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杭州润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雯、被告潮州市金酉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51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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