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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兴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永安镇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6322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兴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永安镇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兴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永安镇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322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永安镇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南通路**。

负责人:刘金强,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永安镇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兴九久玖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永安镇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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