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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邵高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小妹侗商贸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870号
案件名称张邵高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小妹侗商贸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邵高;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小妹侗商贸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70号 原告:张绍高,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号XX栋XX号。

经营者:张小妹。

原告张绍高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绍高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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