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95号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河三工业区**土名“塘底”自编10号之三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江苏汉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东沟镇永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建霖。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江苏汉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