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1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朝海,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朝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朝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