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205号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W。
法定代表人:朱小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慧,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新希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K。
法定代表人:夏存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临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2K。
法定代表人:朱达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江苏老久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