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3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某。
经营者:孟庆侠,男,1957年3月16日,汉族,住桦甸市胜利街道优胜村三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启新街洪亿洗涤用品商店。
经营者:李洪满,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桦某、桦甸市启新街洪亿洗涤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