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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飞洋超市、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飞洋超市、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飞洋超市;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58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飞洋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钟楼街西头路**。

经营者:刘道军。

被告: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南工路**iv> 法定代表人: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飞洋超市、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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