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249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亮,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宏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费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