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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志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491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志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万志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志祥,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志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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