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185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虹,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琦,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