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黄岛区红鑫副食品商店,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礼务关驻地iv> 经营者:毕伟。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岛区红鑫副食品商店、毕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毕伟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7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及逾期利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