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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梦波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66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梦波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梦波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梦波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川村**iv> 经营者:季卫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梦波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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