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04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岩峰,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岩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邱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00元,被告邱岩峰承担417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因被执行人邱岩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邱岩峰名下没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冻结(冻结到期日2021年9月14日,至到期日前一个月,可书面向法院申请续冻),本院扣划后交付申请人执行款15269.26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邱岩峰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现邱岩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