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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陈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781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陈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马陈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78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陈隆,男,汉族,1994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陈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于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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