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504号被执行人:李彪,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根据本院(2020)黔01知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内容:罚金56700元、追缴违法所得37800元,合计人民币945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于2020年11月4日、12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盘州市人民法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四、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盘州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被执行财产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2020年12月21日,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0元,未执行金额人民币94500元。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与违法所得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