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李永平秀山丽水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葛社区东500米。
经营者:李永平。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李永平秀山丽水超市、李永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平主动缴纳本案案款413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