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8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诚信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顺兴大街与博陵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文葛。
案由:侵害商标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州市诚信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州市诚信商厦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深州市诚信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