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密云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附****。
经营者:叶云。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密云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密云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于2019年8月12日已偿还(2019)湘01知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