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6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军--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集贸市场,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集贸市场册号×××13。
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集贸市场、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湘0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5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2020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20)湘06执3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军的银行存款57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无住房公积金、无保险资金、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
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有一辆牌照为湘FS××**、车辆识别代码为001927的隆鑫牌汽车一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并向湖南省交警总队发出协助扣押通知书,但暂未扣押该车辆无法处置。
截止到本裁定作出之日止,本案实现债权0元。
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院(2018)湘0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曹 波代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