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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厚德鞋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狄猛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221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厚德鞋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狄猛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州厚德鞋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狄猛鞋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21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厚德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康宏东路**州工业园10号楼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白福清。

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狄猛鞋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

经营者:赵秀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厚德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狄猛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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