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680号原告:何逢金,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淑芳,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赵淑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何逢金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逢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逢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何逢金负担。
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 蔡晓审判员 谢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