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440号原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xxxx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五常市老糖酒公司。
经营者:任xx。
原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xx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x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