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29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丽娜日杂批发商店,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龙山里**5-1-1。
经营者:张丽娜,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丽娜日杂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