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53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李建购物广场。
经营者:李建。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李建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