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34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晓英,均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华人堡餐饮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汇通商业广场**商铺v>经营者:袁琦。
被告: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企融大厦裙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建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华人堡餐饮店、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260,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