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3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黎俊杰,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黎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黎俊杰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