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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席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2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席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席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31号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飞,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席红,女,汉族,1974年6月3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弯亚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菊,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席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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