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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利州区如家酒店公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205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利州区如家酒店公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利州区如家酒店公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205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州区如家酒店公寓,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街文化大厦****(出电梯左转左数第一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3U5XR9U。

经营者:徐晓华。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州区如家酒店公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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