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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新蔡县红河谷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新蔡县红河谷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新蔡县红河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93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楼****。

组织机构代码:913702115836904445。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峰,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蔡县红河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住所地古吕镇蔡州大道北段路西v>法定代表人:李灿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立,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蔡县红河谷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4677260号“尚客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蔡县红河谷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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