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99号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凯城,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莲,女,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祁阳县故乡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法定代表人:黄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莲、祁阳县故乡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 蓉人民陪审员 唐子萍人民陪审员 陈学辉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鹏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