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89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雄达电器,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钟升路**101铺一社会信用代码×××T23。
经营者:莫燕霞。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雄达电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