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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芬、刘梓桂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3114号
案件名称刘桂芬、刘梓桂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11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桂芬,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8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培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梓桂,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桂填,男,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柱鸿,男,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芬及辩护人吴培雄、被告人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桂芬先后开始雇佣和指使被告人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尹边荷木窿大街某号某房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组装假冒“LONGINES”、“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并当场缴获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90块、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的表盘3500个、表带350条以及作案用手机3台。

经审计,已经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1783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53536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90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25730.29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桂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梓桂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桂填、陈柱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刘桂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刘桂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桂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桂芬组装涉案被缴获的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手表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桂芬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桂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桂芬系初犯,涉案手表价格低廉,售价便宜、且未进入销售领域即被查。

综上,被告人刘桂芬系一名幼童的母亲,同时怀有19周身孕,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桂芬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桂芬先后开始雇佣和指使被告人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尹边荷木窿大街某号某房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组装假冒“LONGINES”、“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并当场缴获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90块、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的表盘3500个、表带350条以及作案用手机3台。

经审计,已经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1783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53536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90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25730.29元。

另查,被告人刘桂芬于2019年8月16日育有一女。

2020年11月26日,经检查,刘桂芬怀孕19周,属于怀孕的妇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被告人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尹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缴获的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表盘、表带等物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照片,手机微信号、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出生医学证明,超声检查报告单,合资建房协议书复印件,鉴定书、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桂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桂芬、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梓桂、林桂填、陈柱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桂芬属于怀孕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桂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梓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月6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桂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月6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柱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月6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假冒“LONGINES”、“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表盘、表带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王肇霞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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