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25号 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业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兴市德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伍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香,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德邦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