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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贵、郑军祥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刑初16号
案件名称刘忠贵、郑军祥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飞;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忠贵,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昌杰,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宁,浙江靖霖(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军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探,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云广,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刚,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梅民铭,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刁显华,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飞,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周刚,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东,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昆明,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世龙,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亮,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伍琼,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申鹏,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叶**,男,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云艳,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再聘,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郭航铭,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吴柳娟,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清政,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任启荣,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华容,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8月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云彪,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志立,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蒲青琼,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8月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小俊,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举,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古蔺县,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洪霞,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敏,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8月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浪,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四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贵及其辩护人刘昌杰、宋宁,被告人郑军祥及其辩护人曾探、姚云广,被告人陈刚及其辩护人梅民铭,被告人陈小飞及其辩护人周刚,被告人张建东及其辩护人徐世龙、熊亮,被告人张伍琼及其辩护人申鹏,被告人陈叶**及其辩护人云艳,被告人胡再聘及其辩护人郭航铭,被告人周清政及其辩护人任启荣,被告人王华容及其辩护人李云彪,被告人蒲青琼及其辩护人叶小俊,被告人陈举及其辩护人陈洪霞,被告人陈敏及其辩护人廖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3月初,被告人郑军祥与被告人刘忠贵商议生产包装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忠贵出资,郑军祥负责联系被告人陈刚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在刘忠贵老家寻甸县住宅内进行生产包装。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忠贵将174万元包材款转给被告人郑军祥,3月5日,郑军祥将4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包材款,15万元为欠款)转给被告人陈刚。

同日,陈刚又将其中25万元转给被告人陈小飞,陈小飞从程华琴(刑拘在逃)处购买了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从王名远(刑拘在逃)处购买了20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

到货后,刘忠贵就安排被告人张建东将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及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内存放的用于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基酒转运至寻甸县刘忠贵家住宅内。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小飞驾驶自己的贵C×××××猎豹车搭载被告人陈叶**、胡再聘、陈素(刑拘在逃)、林前浪(刑拘在逃)从仁怀赶到寻甸县被告人刘忠贵住宅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3月22日至3月28日包装期间,被告人张建东、张伍琼负责陈刚、陈小飞等人的起居及生活后勤保障。

包装完毕后,刘忠贵、张伍琼、张建东协助陈小飞等人将包装成成品的199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搬运至刘忠贵家住宅二楼存放。

3月28日,刘忠贵拿出30万元现金让张伍琼交付给郑军祥用于支付陈小飞等包装工人工资。

郑军祥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陈刚,12万元支付给陈小飞等人。

陈小飞分得4.2万元,胡再聘、陈叶**、陈素每人分得2.2万元,林前浪分得1.2万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寻甸县城必茂村刘忠贵家中查获该批假酒1993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共11958瓶,非法经营数额17925042元。

2.2019年4月初,被告人郑军祥与被告人刘忠贵再次商议生产包装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忠贵出资,郑军祥负责联系被告人陈刚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前往云南野生兰收藏有限公司内进行生产包装。

2019年4月3日,刘忠贵将200万元包材款转给郑军祥。

郑军祥又将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包材款,10万元为欠款)转给陈刚。

陈刚将其中1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陈小飞。

随后,陈小飞从程华琴处购买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从王名远处购买了3000件假茅台酒酒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

货到后,由张建东组织工人到货运公司提货并将上述材料运输至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内存放。

2019年6月26日,刘忠贵将用于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的尾款61万元(现金)通过张伍琼转给郑军祥。

随后,郑军祥将40万元(其中包材款30万元,10万元为欠款)转给陈刚,陈刚取现30万元后交给陈小飞。

陈小飞安排陈叶**将其中24万元现金支付给王名远。

随后,王名远从一温州包材商(身份待核实)处购买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

7月3日,浙江温州包材商安排专车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运到昆明。

7月5日,张建东组织工人将上述假酒包材卸载并存放于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库房内。

2019年8月3日,陈小飞组织陈叶**、胡再聘、被告人陈举、被告人周清政、被告人王华容、被告人蒲青琼、被告人陈敏驾车从仁怀赶到昆明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生产包装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陈刚负责监督。

期间,刘忠贵、张伍琼协助张建东将上述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搬运存放于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组培室”内。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库房及车辆内查获包装工具、大量包装材料以及已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576件,共15456瓶,非法经营数额23168544元。

2019年8月8日晚22时许,郑军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大酒店”530房间被抓获,刘忠贵、陈刚、陈小飞、张伍琼、陈叶**、胡再聘、陈举、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敏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分别被抓获,次日凌晨2时许张建东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内盆景处被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忠贵的辩护人刘昌杰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刘忠贵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2.刘忠贵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自用,不是为了交换,不属于商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刘忠贵包装假茅台酒自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刘忠贵自愿认罪认罚,我是见证人。

4.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刘忠贵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

刘忠贵是企业家,对社会有贡献,也吸取了深刻教训,应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

被告人刘忠贵的辩护人宋宁提出:1.本案指控刘忠贵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讲证据和事实,不能因为认罪认罚的政策强迫被告人认罪。

2.刘忠贵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不具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案取证违法,导致案发现场物证不真实,搜查笔录的记载不属实,公安也没有亲自清点酒的数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郑军祥口供存疑,自相矛盾,且郑军祥才是主犯。

5.刘忠贵具自首情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刘忠贵是企业家,也为国家获得诸多荣誉,且健康状况也不适用羁押。

综上,刘忠贵无罪,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军祥及其辩护人曾探、姚云广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人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整个包酒场地、材料款项等都是刘忠贵一人提供,郑军祥只是一个联系人,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

3.郑军祥认罪、悔罪态度好,配合调查。

4.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

5.到案坦白,认罪认罚。

综上,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建东的辩护人熊亮提出:1.张建东不具有侵犯商标权的故意,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2.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讯问笔录断章取义,且本案存在诱惑侦查。

被告人张建东的辩护人徐世龙提出:张建东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受工作领导安排,危害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刚的辩护人梅民铭、陈小飞的辩护人周刚、张伍琼的辩护人申鹏、陈叶**的辩护人云艳、胡再聘的辩护人郭航铭提出:被告人陈刚、陈小飞、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不重,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清政的辩护人任启荣、王华容的辩护人李云彪、蒲青琼的辩护人叶小俊、陈举的辩护人陈洪霞,陈敏的辩护人廖浪提出:被告人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只参与一次假酒的包装,造成的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1.2019年3月初,被告人郑军祥与被告人刘忠贵商议生产包装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忠贵出资,郑军祥负责联系被告人陈刚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在刘忠贵老家寻甸县住宅内进行生产包装。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忠贵将174万元包材款转给被告人郑军祥,3月5日,郑军祥将4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包材款,15万元为欠款)转给被告人陈刚。

同日,陈刚又将其中25万元转给被告人陈小飞,陈小飞从程华琴(刑拘在逃)处购买了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从王名远(刑拘在逃)处购买了2000件假茅台酒包材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

到货后,刘忠贵就安排被告人张建东将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及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内存放的用于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基酒转运至寻甸县刘忠贵家住宅内。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小飞驾驶自己的贵C×××××猎豹车搭载被告人陈叶**、胡再聘、陈素(刑拘在逃)、林前浪(刑拘在逃)从仁怀赶到寻甸县被告人刘忠贵住宅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3月22日至3月28日包装期间,被告人张建东、张伍琼负责陈刚、陈小飞等人的起居及生活后勤保障。

包装完毕后,刘忠贵、张伍琼、张建东协助陈小飞等人将包装成成品的199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搬运至刘忠贵家住宅二楼存放。

3月28日,刘忠贵拿出30万元现金让张伍琼交付给郑军祥用于支付陈小飞等包装工人工资。

郑军祥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陈刚,12万元支付给陈小飞等人。

陈小飞分得4.2万元,胡再聘、陈叶**、陈素每人分得2.2万元,林前浪分得1.2万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寻甸县城必茂村刘忠贵家中查获该批假酒1993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共11958瓶,非法经营数额17925042元。

2.2019年4月初,被告人郑军祥与被告人刘忠贵再次商议生产包装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忠贵出资,郑军祥负责联系被告人陈刚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前往云南野生兰收藏有限公司内进行生产包装。

2019年4月3日,郑军祥将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包材款,10万元为欠款)转给陈刚。

陈刚将其中1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陈小飞。

随后,陈小飞从程华琴处购买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从王名远处购买了3000件假茅台酒酒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

货到后,由张建东组织工人到货运公司提货并将上述材料运输至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内存放。

2019年6月26日,刘忠贵将用于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的尾款61万元(现金)通过张伍琼转给郑军祥。

随后,郑军祥将40万元(其中包材款30万元,10万元为欠款)转给陈刚,陈刚取现30万元后交给陈小飞。

陈小飞安排陈叶**将其中24万元现金支付给王名远。

随后,王名远从一温州包材商(身份待核实)处购买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

7月3日,浙江温州包材商安排专车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运到昆明。

7月5日,张建东组织工人将上述假酒包材卸载并存放于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库房内。

2019年8月3日,陈小飞组织陈叶**、胡再聘、陈举、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敏驾车从仁怀赶到昆明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生产包装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陈刚负责监督。

期间,刘忠贵、张伍琼协助张建东将上述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搬运存放于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组培室”内。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库房及车辆内查获包装工具、大量包装材料以及已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576件,共15456瓶,非法经营数额23168544元。

另查明:“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鉴定。

经贵州茅台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物证 (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证实:1.仁怀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8日23时00分至8月9日00时13分对被告人刘忠贵所属的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刘忠贵带领侦查员来到一楼大厅右侧吧台里面的房间内,并称该房间就是其朋友尹山(音)组织工人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地方,旁边的屋子是其用来存放基酒的位置,刘忠贵将侦查员带到野生兰基地质培室,并称该地就是尹山用来存放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地方,刘忠贵还供述尹山于2019年3月份在其寻甸县城关镇必茂村的住宅内生产包装并存储1993件(6瓶装)的假冒贵州茅台酒。

侦查人员对刘忠贵指认的房间内存放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进行了详细清点。

此外,侦查人员还在张建东的供述指引下搜查了云A×××××货车、办公大楼一楼大厅左侧的第二、三间屋子。

以上搜查出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及包材被侦查人员予以扣押。

(详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包括:未装箱贵州茅台酒234瓶、贵州茅台酒59箱(6瓶装、生产日期2018-11-12、批次2018-061)、茅台酒防伪识别器240个、封口胶带41卷、贵州茅台酒商标2400套、物流标4000张、外箱106个、瓶盖5000个、胶帽3000个、贵州茅台酒彩盒300个、贵州茅台酒手提袋114个、丝带4000条、酒杯5280个、酒瓶200个、防伪说明书30000张、打包带4卷、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茅台酒手提袋1260个、外箱350个、贵州茅台酒塞和2100个、瓶盖1300个、酒瓶2350个、贵州茅台酒2073箱(6瓶装、仓库查获)、贵州茅台酒405箱(6瓶装、云A×××××车上查获)。

仁怀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19年8月9日2时0分至2时30分对位于云南省寻甸县刘忠贵住宅进行搜查,被告人刘忠贵带领侦查员来到其住宅二楼的一个房间并主动将房门打开,指着屋内存放的贵州茅台酒对侦查人员说:“这些假冒贵州茅台酒就是我朋友尹山于2019年3月份组织工人在我这房子里的一楼生产包装的。

”侦查人员清点后,发现该房间内共有1993件(6瓶装、生产日期2018-12-12,批次2018-072)涉案贵州茅台酒,并将该批酒予以扣押。

2019年8月8日,侦查人员从郑军祥处扣押华为手机1部、OPPO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笔记本、工商银行卡2张(62×××35、6212264402023438595)、平安银行卡2张(6230580000188622133、6221550601465630)、建行卡1张(5240943600008312)、农行卡1张(6228460498009066077)。

张伍琼提交苹果手机1部(138××××9808)。

其中,从郑军祥处扣押的0PP0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笔记本、工行卡2张、平安银行卡2张、建行卡1张、农行卡1张、黑色旅行箱1个已于2019年11月9日发还郑军祥妹妹郑军连。

二、书证 (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 证实:本案系由仁怀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9年3月25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家住仁怀市的陈刚将于近期组织制假工人赴云南省昆明市生产包装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经审查,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侦查,专案组于2019年8月8日晚22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大酒店”530房间将被告人郑军祥抓获,同日22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分别将刘忠贵、陈刚、陈小飞、张伍琼、陈叶**、胡再聘、陈举、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敏等人抓获,次日凌晨2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内盆景处将张建东抓获。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证实:陈刚出生于1972年12月23日,陈小飞出生于1992年9月20日,陈叶**出生于1996年9月8日,胡再聘出生于1990年1月8日,周清政出生于1977年3月23日,王华容出生于1978年3月19日,蒲青琼出生于1986年6月4日,陈敏出生于1979年10月25日,刘忠贵出生于1956年6月27日,张建东出生于1976年10月29日,张伍琼出生于1974年3月7日,郑军祥出生于1972年2月15日,陈举出生于1996年10月5日,案发时均已成年,已达本案刑事责任年龄。

其中,胡再聘于2010年6月16日因涉嫌驾驶机动车与机动车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被立案,于2010年8月9日结案;

周清政于2009年10月17日因涉嫌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房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所有人员均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价格证明 证实:“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商标,第33类)、“飞天牌”(第237040号商标,第33类)、“MOUTAI”(第3029843号商标,第33类)、“茅台企徽”(第3159143号商标,第33类)、“五星标”(第3333018号商标,第33类)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发时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四)授权委托书、鉴定聘请书、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现场查获的贵州茅台酒27414瓶以及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均不是其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结论已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

(五)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 证实:刘忠贵、陈刚、王乃瑶农行交易流水情况;

刘忠贵、郑军祥、陈小飞、陈刚工行交易流水情况。

1.2019年3月4日,刘忠贵工行(尾号6918)向郑军祥工行(尾号8595)转账174万元;

2.2019年3月5日,郑军祥工行(尾号8595)向陈刚工行(尾号7666)转账45万元;

3.2019年3月5日,陈刚工行(尾号7666)向陈小飞工行(尾号9463)转账25万元; 4.2019年6月29日,郑军祥工行(尾号8595)向陈刚工行(尾号7666)转账40万元;

(六)调取证据通知书、温州市春城货运有限公司货运单 证实:张建东于2019年3月8日有提货记录,货品注明为礼品,共40件。

(七)通话清单 证实:陈小飞、陈刚等人通话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刘忠贵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刘忠贵供述2019年春节,郑军祥提出将存放在刘忠贵那里的基酒包装成贵州茅台酒用于接待,2019年3月,由刘忠贵出资204万,其中174万用于购买材料,30万用于支付包装工人工资,由郑军祥负责购买包装材料和组织工人并在刘忠贵位于寻甸县的老家包装了假冒贵州茅台酒1993件并存放于老家二楼。

2019年8月,由刘忠贵实际出资261万,由郑军祥负责购买包材和组织人员在昆明野生兰收藏基地包装了假冒贵州茅台酒2000多件并被当场抓获。

张建东和张伍琼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张建东受自己的安排负责将基酒包装材料转运到包装地点,再将包装好的贵州茅台酒转运到存放地点,张伍琼则是帮着将包装好的酒搬到库房存放。

期间张伍琼也帮着刘忠贵安排张建东去做一些事,包装期间的一些琐事张伍琼也会替刘忠贵去做。

包装工人的工资是按150元每件计算的。

这两次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主要是郑军祥提出来的,包装好之后主要是用于日常接待或者送给别人。

(二)郑军祥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3月份,刘忠贵找到我想办法把他储存的酒包装成假茅台酒来用,于是我就联系妹弟陈刚去找包材和包装工人,并在寻甸县,刘忠贵按照150元每件支付包装费,自己按照60元每件支付给陈刚。

2019年6月,刘忠贵喊我再找点材料和人来帮他把剩下的基酒包装成假茅台酒,8月5、6号的时候,陈刚就从仁怀带了一些工人在兰花养殖基地包装了2000多件假茅台酒,然后就被查获了。

发过来的包装材料都是张建东去签收的。

基酒是大概10年前自己帮刘忠贵收购的。

包装酒的地点是自己和刘忠贵商量后决定的。

第一次,刘忠贵转了174万给自己,自己扣除自己那一部分后转给了陈刚,刘忠贵还支付了30万现金作为工人工资,自己留了7万或者10万后转给了陈刚;

第二次刘忠贵转了200万以及61万现金给自己,自己转了80万或者85万给陈刚。

自己知道包装茅台酒是犯法的,只是想从中赚点利润。

刘忠贵平时习惯叫自己“尹珊”。

张建东和张伍琼是刘忠贵公司员工,包酒期间他们两个主要负责运送包装材料,帮助搬运一下已经包装好的酒,还有一些杂事琐事。

刘忠贵转给自己的材料款不是转在工行卡就是建行卡,建行卡号为8312,工行卡的尾号记不得了,但户名都是本人的。

前后两次刘忠贵共计转给我包材费用435万元。

包装工人的工资我给刘忠贵讲的150元一件,第一次刘忠贵给我30万元的包装工人工资,我留了七万元或者十万元起来,剩余的都给陈刚了,第二次也是这样计算的,但是还没有付给我就被抓了。

我从中赚了310万元的差价。

(三)陈刚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陈刚于2019年的3、4月份和8月份在其舅子郑军祥的请求下联系陈小飞购买材料和组织工人分别在寻甸刘忠贵别墅和兰花基地包装假茅台酒,第一次包了接近2000件,第二次包了2500件左右。

期间,一个叫伍琼的女子在第一次给了17万工资给郑军祥,郑军祥给了12万给陈小飞等工人,给了5万给自己,并且把包好的酒搬到二楼放好。

第一次陈小飞带了四个人,第二次陈小飞带了七个人来,包装的时候陈小飞也要参加,陈小飞两次带来的人都是仁怀口音。

第一次在寻甸包酒时每天包好酒后伍琼、郑军祥、我以及陈小飞和包装工人就把包好的假冒茅台酒转到刘忠贵别墅二楼放好。

第二次陈小飞他们八个人负责包酒,自己负责监督,东哥负责把包好的酒运输出去,还有计数。

郑军祥只和我联系,包装的费用也只拿给我,叫我负责找人包酒,我就联系陈小飞,陈小飞也负责买材料,材料钱是郑军祥给我我再给陈小飞,陈小飞就带人来包酒,郑军祥和陈小飞是不联系的,通过我上传下达。

陈小飞他们八个人负责包酒,我负责监督,东哥负责把包好的酒运输出去,还有计数。

第一次陈小飞带了四个人,第二次陈小飞带了七个人来,包装的时候陈小飞也要参加,陈小飞两次带来的人都是仁怀口音。

第一次在寻甸包酒时每天包好酒后伍琼、郑军祥、我以及陈小飞和包装工人就把包好的假冒茅台酒转到刘忠贵别墅二楼放好。

第二次装酒上车时有一个男子帮忙东哥,那个男子我不认识,每次都是东哥开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来拉酒的。

第一次郑军祥转了30万元的材料费给我,我拿了30万元给陈小飞,第二次郑军祥转了45万元的材料费给我,我也是把这45万元分两次拿的现金给了陈小飞,陈小飞负责去买包装假茅台酒材料,然后郑军祥叫陈小飞把包装材料邮寄到昆明双龙收费站,收货电话留的是郑军祥的。

(四)陈小飞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3月份和8月份在云南省寻甸县一户人家、昆明市盘龙区,陈小飞在陈刚请求下第一次联系了其弟弟陈叶**、胡再聘、林前浪和一个不知名的女工人,第二次联系了陈叶**、胡再聘、陈举、一个姓周的男子和三个女的从仁怀到当地包装共计4000多件假茅台酒。

在此期间陈刚将包材费用以及人工工资转给陈小飞,陈小飞联系王名远(在逃)在温州购买包材直接发到包装地,陈小飞自己在中枢交警队对面一包材店购买酒瓶。

第一次陈小飞一共得到包装费用I2万元,林前浪得到1万2千元,胡再聘和陈叶**以及另外个女生每人分得2万2千元钱,自已得到四万二千元的包装费用。

第二次陈刚应该支付18万元包装费用,但还没有支付,但是包材费用的27万元支付了的。

此外,陈小飞还提到其在广东湛江和杨翼、胡再聘等人包假茅台酒的事。

(五)张建东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自己是刘忠贵公司员工,在2019年3月和8月刘忠贵生产假茅台酒期间,自己受其安排将包装材料和基酒拉到包装场地,再把包装好的假茅台酒搬运到存放地点。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证实:今年3月份前后刘忠贵安排张建东去物流公司拉酒瓶等材料到其老家寻甸去,过了一段时间,张建东在刘忠贵的安排下去寻甸老家给包酒的人安排床铺以及帮助搬运。

一个叫陈哥的人从贵州带来5个工人进行包酒,张建东一直陪了陈哥等人5、6天,张建东也帮着搬纸箱,传递一下酒杯,这次陈哥等人估计包了1000多件假贵州茅台酒。

张建东转运了包装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材料,帮助把生产好的假冒茅台酒搬到二楼存放。

张建东记得包的是贵州茅台酒,盒子上写了53度,每瓶酒里面带两个小酒杯,还有一把小手电筒。

今年4、5月份,刘忠贵又安排张建东搬运野生兰收藏基地的假茅台酒包装材料,五天前,陈哥又带了8个人在基地生产,刘忠贵也安排张建东帮助陈哥等人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第二次张建东同样负责陈哥等人的住宿,以及将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转运到后门旁的‘组培室’存放。

第二次包酒工人有三个和第一次的一样(结合陈小飞供述分析应该是陈小飞、陈叶**、胡再聘),第二次包装的假茅台酒的规格和第一次的一样。

办公楼一楼休息大厅就是陈哥等人包假茅台酒的地方,旁边挨厕所的两间屋子是存放假包材的地方,基地招待所门口那辆车(云扁2035)是用来转运酒的,最后面旁边那栋楼一楼是用来存放假酒的地方,以前是兰花组培室。

刘忠贵安排张建东转运了两次四趟,在转运前刘忠贵就告诉张建东包的成本低了就把酒搬到上面去堆起,每一转运前张建东都会联系张伍琼安排人给张建东开后大门,第一次转运进去时张建东看见刘忠贵、张伍琼已经站在组培室门口,刘忠贵、张伍琼以及另外一女的帮助将第一车假酒搬到里面存放,第二天晚上张建东转了一车假酒到组培室,也是刘忠贵、张伍琼和另外个女的搬去存放的。

刘忠贵、张伍琼喝茶之前要经过第一次包假茅台酒的场地,因为跟了刘忠贵十几年,个人要生存,公司老板安排的事不得不执行,否则在公司肯定呆不下去。

张伍琼和张建东是亲姐弟关系,第一次包酒时张伍琼买过几次菜,有两次拉材料是张伍琼打电话叫张建东去拉的,还有帮着搬运存放包好的假茅台酒。

我知道张伍琼就是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请假、打考勤等杂事。

张建东两次帮助刘忠贵总共包装了4000多件假茅台酒。

第一次包假茅台酒的基酒是从张建东从公司拉到寻甸去的。

陈刚负责监工。

尹珊偶尔在现场搬运存放包好的假茅台酒。

第二次张建东负责从陶瓷罐里抽酒出来放在包装间的胶桶里面。

其余人的分工和第一次差不多。

刘忠贵是张建东表兄弟,张伍琼打电话安排张建东工作和刘忠贵安排是一样的,张建东都会做。

张建东在第一次包假茅台酒的过程中看见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时候知道是假茅台酒的。

包假茅台酒的基酒是十多年前尹珊拉到野生兰基地的。

张建东和刘忠贵、尹珊在一起的时候他们说这个包的假茅台酒用来接待别人的。

第一次尹珊安排张建东去寻甸给包酒工人搞后勤时刘忠贵,张伍琼也在场。

(六)周清政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8月3日,自己经王名远介绍,并在陈小飞的安排下和王华容、蒲小群、陈敏以及四个男的一起从仁怀到昆明去包装了2000多件茅台酒。

说好的工资是50元一件,被抓获时尚未拿到工资。

第一、二、四次供述证实:周清政在2019年8月3日从仁怀到昆明生产假冒的茅台酒,在昆明的一个厂房一楼连续生产了五天,大概生产了两千多件假冒茅台酒,具体数量不清楚,后来于8月8日晚十一点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

一起去的工人还有周清政的妻子王华容、蒲小群、陈敏和四个男的。

当时是陈小飞介绍后安排车主将周清政从仁怀送到昆明的。

陈小飞出发前就告诉周清政生产的是假冒茅台酒。

周清政联系了陈敏、王华容,王华容又约了小群。

陈小飞带了一台压盖机过去。

王明远说工资是一件五十元,由陈小飞支付,但是大家还没有拿到工资。

周清政称只去过8月份这一次,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包装假茅台酒是违法的,希望从轻处理不影响孩子当兵。

王明远是中间的介绍人。

到现场后叫刚哥的人和陈小飞安排大家工作。

刚哥说不准到三楼去,不允许接打电话,电话全部放宿舍,吃饭有专门的人送来。

(七)陈叶**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3月份,陈小飞叫自己、胡再聘、陈容素、林静静一起在云南昆明的一个农村一栋居民楼包了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陈刚给了10万元给陈小飞,陈小飞每人分了2万元钱给大家,陈刚负责监工,老东像是对方老板的司机,有时帮大家折一下说明书,为大家提供吃住方便。

第一次是陈小飞开的他的猎豹车去的,有一个老板姓刘。

在2019年8月3日自己在陈小飞的联系下从仁怀坐陈小飞的车到昆明去包装茅台酒,车上还有周清政和三个女的,胡再聘开了一辆起亚越野拉了2个人,8个人一起到了昆明的一个办公楼,第二天大家一起在办公楼大厅进去的一房间内包假茅台酒,每天包好的假茅台酒由老东拉走。

8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一共是生产了大概2500件假茅台酒。

陈小飞说有大概2万元钱的报酬,但还没有支付。

第一、二、三次供述证实:7月中旬左右,陈小飞叫陈叶**一起到昆明包装假茅台酒,在2019年8月3日陈叶**在陈小飞的联系下从仁怀坐陈小飞的车,车上还有周清政和三个女的,胡再聘开了一辆起亚越野拉了2个人,8个人一起到了昆明的一个办公楼,第二天大家一起在办公楼大厅进去的一房间内包假茅台酒,每天包好的假茅台酒由老东拉走。

8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一共是生产了大概2500件假茅台酒。

包假茅台酒的基酒从包装现场里面一间房间内的酒坛里抽出来。

基酒是老东打出来的。

陈小飞给陈叶**说是大概2万元钱的报酬,还没有支付给陈叶**。

陈小飞说是给别人包装的。

在办公楼一楼碰到陈刚,他说什么都准备好的,大家只管生产就行。

2000多件被老东拉走,现场被查获300多件。

一起包假茅台酒的人有陈刚、陈小飞、胡再聘、胡再聘的兄弟陈举,另外有一男三女,其中一个男子姓周,一个姓周的妻子,一个胖一点的和一个头发直一点的女的。

陈刚提供的包材,不知道他的包材从何而来。

不知道谁是老板。

2019年3月份,陈小飞叫陈叶**、胡再聘、陈容素、林静静一起在云南昆明的一个农村包了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到了后陈刚接的大家,在一栋居民楼包的假茅台酒,陈刚给了10万元给陈小飞,陈小飞每人分了2万元钱给大家,陈刚负责监工,老东像是对方老板的司机,有时帮大家折一下说明书,为大家提供吃住方便。

第一次是陈小飞开的他的猎豹车去的。

有一个老板姓刘,具体名字不清楚,被抓当天见的面。

(八)张伍琼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第一次生产贵州茅台酒是在2019年过年之后,是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号我家中,当时我按照刘忠贵的安排主要为生产茅台酒的工人买菜煮饭,大概有5人左右在包装,带头包装是陈刚,其他人是陈刚带去的,只有一个女的。

当时我看见他们包装好的箱子上面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我就确定他们包装的贵州茅台酒。

2018年8月4日,陈刚带了8个人,5男3女到我们公司办公楼一楼的房间开始包装贵州茅台酒,每天包装的酒都要转运到库房,张建东负责开车转运,2019年8月7日晚上,张建东打电话叫我去帮忙转运酒到我们公司后大门一楼一个房间里面,我去帮忙把酒卸下来。

张建东叫我买菜到刘忠贵房间给里面的人吃,当时我帮助做饭的。

(九)陈敏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8月初一天,周清正打电话问我去做活路不,当天晚上我和周清正就和其他人(7、8个)坐车到昆明被抓的地方,第二天吃完早餐,过后厂房里面就堆放了很多茅台酒的商标、瓶子、箱子等,我负责洗瓶子和装箱打带子,其余有些负责给瓶子灌酒,有些负责贴标、有些负责堆放等工作,就这样我一直做到2019年8月8日晚上被抓。

包了大约2000多件。

(十)蒲青琼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8月3日,我和王华容、周哥(王华容丈夫)陈敏,和另外4个男的共8个人从仁怀到昆明去包装假茅台酒。

陈小飞和周清正主要贴标签,2名男子负责压盖和装箱,王华容给周清正灌酒,陈敏和我洗瓶子以及打杂帮忙,我们没有明确分工,哪儿忙不过来就帮哪边。

王华容说包一件酒40元。

(十一)王华容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8月5日上午,我老公周清政叫我和他一起来昆明包酒,我当时想到没事做就和他一起过来了,后来到了后我才知道是包假的茅台酒,于是我就和我老公说包这酒要遭,但我老公说来都来了做了再走吧,于是我就和他一起留了下来生产假冒的茅台酒了。

我到了后看到包装材料后知道自己生产的是假冒的茅台酒。

我们每天能生产500件左右假冒茅台酒,四天共生产了约2000件。

(十二)陈举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8月2日陈举的姐夫胡再聘打电话给陈举让其一起去包酒,第二天胡再聘就开车把陈举从家中接到中枢,陈举才知道是胡再聘的朋友陈小飞带大家去外省包酒,中午的时候陈举和陈小飞、胡再聘、陈叶**、周哥以及三个不认识的女的八个人从仁怀开车到昆明一个厂房,陈刚接的大家并让大家不要出这栋楼包假茅台酒很危险,不要不用手机。

第二天大家就开始在楼房一楼的一间房屋包装假茅台酒。

陈刚是监工。

一个四十多岁的女的听说是老板手下,大家包假茅台酒的时候就会过来看和监督,发现做得不好就喊重新包。

另外还有两个陈举不认识的男的。

包装了一共大概2000多件左右。

陈举不会包装的工作,前期就在里面打杂,打扫卫生,运包材,7日和8日胡再聘们叫陈举压酒盖。

在酒罐抽酒的是云南男子,包好酒后他又是搬运工。

(十三)胡再聘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9年8月2日,胡再聘和陈小飞一起吃饭的时候陈小飞叫胡再聘和自己一起去外省包酒,并让其叫一个打杂的,胡再聘就叫了其舅子陈举,第二天中午,胡再聘和陈小飞一起各自开车拉了陈举、陈叶**和不认识的一男三女到了昆明,在高速路服务区时陈小飞就跟胡再聘说去昆明是帮别人包假茅台酒,到了昆明市的一个厂房。

陈小飞说是跟昆明的一个老板包来接待用的。

陈刚是管理人员。

包好后就来个男的把酒搬上小货车运走。

五天总共包装了2500件左右假茅台酒。

2019年3月份,胡再聘在陈小飞的联系下和陈小飞、陈叶**、不知名的一男一女坐陈小飞的越野车到了云南的一户人家就在里面包的假茅台酒,在包装场地碰见过陈刚,吃住是主人家提供的,这次总共包装了两千件假茅台酒,每件按50元计算,总共10万元包装费,每人分得2万元包装费。

四、证人证言 (一)杨某的证言 证实:刘忠贵住宅的近两千箱贵州茅台酒是今年三月份存进来的,是刘忠贵和张伍琼请货车把酒盒、酒瓶、纸箱等材料以及白酒送到他家房子里,还请了四五个人到他家房子里面包装了大概三四天,包装以后存放到他家三楼房间的。

包装酒的几天刘忠贵和张伍琼都在场的,包酒的人我都不认识。

我只是刘忠贵安排我煮饭。

(二)罗进芬证言 系温州市春城货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业务主管,证实张建东到物流公司提货的情况。

(三)周某证言 证实:系刘忠贵公司员工,2019年春节后,张建东找自己去物流公司取过酒瓶等酒类包装材料,还去一个洞子里面抽过一些酒。

2019年6、7月份,张建东又找自己去公司搬运一些纸箱之类的材料。

(四)马某证言 证实:系刘忠贵公司门卫,2019年6、7月份,张建东往公司运送过一辆车酒瓶之类的材料。

(五)李叶周证言 证实:刘忠贵是自己姐夫,案发前两天晚上,张伍琼找自己去把一些茅台酒搬到车上。

五、鉴定意见 (一)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在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的市场销售中间价格为人民币1499元每瓶。

鉴定意见已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

(二)毛发初筛检测报告 证实:2019年8月16日,仁怀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刘忠贵、张建东、郑军祥、周清政、陈举、胡再聘、陈小飞、陈刚、陈叶**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苯丙胺反应均为阴性。

(未吸毒) 六、现场勘验、搜查、扣押、指认现场笔录 (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 1.仁怀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9年8月8日23时20分至8月9日5时28分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服务区北侧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内查获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现场的办公楼一楼包装房间、酒库、仓库1、仓库2、云A×××××货车、大兰园南侧仓库进行了勘验。

并对查获的假茅台酒及包装材料、包装工具等物品予以扣押。

2.仁怀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9年8月9日2时20分至4时28分对位于云南省寻甸县刘忠贵住宅进行了勘验,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酒”字样的成品酒1993件。

(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刘忠贵于2019年8月9日0时20分至0时25分指认了生产2000余件假酒的办公楼一楼,存放该批假酒的两个房间,随后还供述其有2000件左右的假酒存放在寻甸县老家里面;

被告人周清政、陈刚、蒲青琼、陈小飞、胡再聘、陈叶**分别指认了野生兰基地办公楼一楼包装场地、场内成品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包装设备、包装场地旁的另一间用于存放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基酒的房间;

被告人胡再聘、陈叶**分别指认了野生兰基地办公楼一楼包装场地、场内成品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包装设备;

被告人张建东指认了野生兰基地办公楼一楼包装场地、场内成品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包装设备、包装场地旁的另一间用于存放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基酒的房间、基地组培室、基地内的“云A×××××”货车及货车内的假冒贵州茅台酒。

以上指认均附有指认照片。

(三)辨认笔录 证实:1.陈小飞辨认出卖包装材料给自己的王名远;

陈小飞辨认出2019年3月份和自己一起到云南寻甸县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林前浪(妻子林艳亲弟弟);

陈小飞辨认出向自己销售假茅台酒酒瓶的程华琴;

2.陈叶**辨认出自己受陈小飞委托转款24万元给一名男子,就是王名远;

陈叶**辨认出2019年3月份和自己一起到云南寻甸县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陈素;

陈叶**辨认出向陈小飞销售假茅台酒酒瓶的程华琴;

周清政辨认出王名远;

3.胡再聘辨认出2019年3月份和自己一起到云南寻甸县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林前浪、陈素;

4.张建东辨认出安排自己包装假茅台酒的刘忠贵;

5.郑军祥辨认出为自己提供资金和场地包装假茅台酒的刘忠贵;

6.陈刚辨认出刘忠贵;

以上辨认过程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忠贵的辩护人刘昌杰、郑军祥的辩护人曾探、姚云广、陈刚的辩护人梅民铭、陈小飞的辩护人周刚、张建东的辩护人徐世龙、张伍琼的辩护人申鹏、陈叶**的辩护人云艳、胡再聘的辩护人郭航铭、周清政的辩护人任启荣、王华容的辩护人李云彪、蒲青琼的辩护人叶小俊、陈举的辩护人陈洪霞、陈敏的辩护人廖浪均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刘忠贵的辩护人宋宁认为:一、物证部分。

公安机关搜查程序不合法,现场没有公安人员进行勘验、扣押、清点,物证的取证主体、来源不合规、不合法,导致物证不真实、不可靠。

对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书证部分。

商标权利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客观,具有严重偏向性。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固定,作出的结论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刘忠贵的供述与辩解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侦查人员存在诱供情况,刘忠贵没有作案动机和可能性。

四、证人证言。

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公安机关存在明显诱导,影响证人作证。

五、鉴定意见。

三性均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假冒茅台酒的实际价格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六、现场勘验、搜查、扣押、指认现场笔录。

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张建东的辩护人熊亮认为:一、物证部分。

本案查获茅台酒物证的来源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对查封扣押物品未当场开具清单,对涉案物品属性未逐一提取,两个场地查封的茅台酒视频中,没有反映来源于哪一个包装和产地。

因此,物证来源不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书证部分。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人应当将张建东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一起提交,并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四、证人证言。

证言说明张建东受公司安排取货、运货,张建东并不知道是什么货。

五、鉴定意见。

应当依照假冒茅台酒的实际价格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六、现场勘验、搜查、扣押、指认现场笔录。

公安机关存在诱惑侦查的高度可能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上列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列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所列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忠贵的辩护人提供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证明目的 1 生意往来情况说明 郑军祥品质恶劣,为人狡诈贪婪。

2 刘忠贵个人简介 刘忠贵一生坦诚做人,诚信做事,为人厚道 3 刘忠贵收藏酒档案 收藏酒是刘忠贵的爱好 4 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爱好兰花,刘忠贵打造了一个稳定的兰花培植事业。

5 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登记卡 昆明鹏贵经贸有限成立于2007年04月,刘忠贵是发起人,原始股东。

主要经营范围为货运、仓储 6 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章程 8 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 纳税凭证 刘忠贵企业原有员工近2000余人,是每年上缴税收大户,社会信誉良好。

9 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购买保险复印件 10 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种质资源库文件 刘忠贵打造的野生兰组培实验室,是整个花卉协会批准的首批国家花卉种质资源库,为我国保存了大量的稀缺国兰种质资源。

11 刘忠贵本人及公司各类证书证明 12 公司收藏品图片 13 刘忠贵配偶生病记录材料 刘忠贵家属也是年事已高、身患癌症。

14 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在铁路中标记录 因刘忠贵长期羁押,特别是作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近两千余名员工的公司现已处于一盘散沙,人心涣散,企业处于崩溃边缘。

15 云南鹏贵经贸有限公司铁路中标记录 16 2019年至2020年纳税证明 17 刘忠贵投资公益事业及帮扶家乡发展情况 刘忠贵常做公益,常行善举,从情理上、事实上,逻辑上都很难得出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历史上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18 刘忠贵捐资助学部分记录 19 公司聘用相关建档立卡户证明 公诉人认为:所有证据材料均与案件事实无关联,至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评定。

张伍琼的辩护人提供证据:昆明市总工会于2013年授予张伍琼荣誉证书。

证明:张伍琼工作突出。

公诉人认为: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

本院认为,刘忠贵的辩护人、张伍琼的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刘忠贵辩护人认为刘忠贵不构成犯罪的辩解。

经查,根据被告人郑军祥、张建东、张伍琼的供述,现场查获的物证,刘忠贵与郑军祥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结合被告人刘忠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刘忠贵组织他人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以盈利为构成要件,只要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所以被告人刘忠贵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是否用于接待不影响其成立犯罪,被告人刘忠贵及其辩护人认为刘忠贵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建东辩护人认为张建东不具有主观故意,不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解。

根据被告人郑军祥、张建东、张伍琼、陈刚等人的供述,张建东到物流公司提货的记录以及证人周某、马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张建东明知刘忠贵假冒贵州茅台酒而提供帮助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张建东明知刘忠贵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提供帮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张建东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数量问题,有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忠贵包装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为4569件,所以,刘忠贵辩护人提出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

首先,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表明,涉案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结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认定涉案贵州茅台酒是假冒贵州茅台酒。

其次,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具有合法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该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书结论明确,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人刘忠贵、张建东的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诱惑侦查、诱供的问题。

本案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刘忠贵、张建东的辩护人对于侦查人员存在诱惑侦查、诱供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之规定,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共计包装贵州茅台酒4569件(飞天牌、500ml、6瓶装),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41093586元;

被告人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两次参与包装,非法经营数额达为41093586元;

被告人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第二次参与包装,非法经营数额达2316854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忠贵与郑军祥共谋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并由被告人刘忠贵提供资金、基酒;

由被告人郑军祥联系他人购买包材并组织人员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告人刘忠贵与郑军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伍琼、王华容、蒲青琼、陈敏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忠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郑军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三、被告人陈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罚金已缴纳。

) 四、被告人陈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五、被告人张建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六、被告人陈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七、被告人胡再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八、被告人周清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九、被告人陈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被告人张伍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一、被告人王华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十二、被告人蒲青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十三、被告人陈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十四、扣押在案的赃物和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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