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9851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均玲面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桂馥大道**金色池塘**1-门面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4WLD7R。
经营者:唐玲,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湾镇。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均玲面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