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2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光天地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21640X9。
法定代表人:颜忠义,董事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光天地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